近日,高安法院城北法庭审结了一件农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黄某在农机经销商张某处购买一辆联合式收割机,因黄某资金不足,双方约定采取黄某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该收割机。黄某支付部分款项,并就剩余货款向张某出具欠条一份后,便将收割机拖走。出具欠条后,黄某仅向张某归还了部分欠款,尚欠张某农机款项53200元。张某催讨剩余欠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支付剩余农机欠款53200元及利息,希望法院判如所请。
判令黄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农机欠款53200元及利息。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后,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疑问解答,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考虑到黄某家庭成员多,经济压力较大,而张某希望早点回款并愿意舍弃部分利息。承办法官本着减轻双方执累的原则,希望双方能尽量消除隔阂,缓和对立情绪,使矛盾纠纷得到实质化解,达到息诉平怨、促进和谐的社会效果。
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联系,从双方诉讼目的、诉讼走向及执行可能出现的情况方面,围绕法、利、情、理四个方面,细做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的诉后调解下,达成和解,由黄某一次性向张某支付农机欠款53200元了结纠纷,张某承诺对利息部分表示放弃。黄某在高安法院城北法庭签订和解协议时当场向张某支付欠款53200元。
说道:开庭的时候,看到法官每天要办这么多案子,真想不到法官结案后还会花精力调解我的这个小案子,谢谢法官的调解工作,让我不用等判决书生效期、履行期,更省得我申请执行,增添过多不必要的麻烦。
近年来,高安法院坚持以人民群众矛盾纠纷得到实质化解为目标,把群众满意度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调解工作贯穿诉前、诉中、诉后三个阶段,达到“居民和乐、社会和谐、万事和气”的“三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