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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体育官网入口:关于《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执法情况的调研报告

产品介绍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已列入省十二届会立法规划。为进一步了解我省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现状,做好《条例》修订的前期准备工作,日,省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织两个执法调研组,分别前往德阳、绵阳和成都、内江就《条例》实施情况开展执法调研,农业厅和相关市会配合调研。执法调研组深入成都邛崃市,德阳旌阳区、中江县,绵阳三台县、涪城区,内江资中县、隆昌县等个农药生产企业,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农药经营单位和专合组织代表座谈交流,听取意见和建议。

      从执法调研情况看,各级政府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贯彻实施《条例》高度重视,在加强宣传培训、完善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创新有效监管方式等方面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和积极有益的探索,农民的安全用药意识得到提高,农药市场的经营秩序比较规范。

      一是抓《条例》宣传。各地把《条例》作为六五普法、“法律六进”活动的重要内容,采取媒体宣传、科技下乡、举办安全用药培训班等方式,广泛宣传法规内容和安全用药知识,特别是抓住“3.15”消费者权益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重要节点,集中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增强了政府部门依法治药和广大农药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科学用药观念。二是抓用药培训。我们所调研的成都、德阳、绵阳、内江4市所辖县区每年举办1—2期农药经销商培训班,实现了经销商培训全覆盖。成都等地要求农药经营人员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同时,各地还加强对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和维权的培训,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点、公布举报电话,提高广大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三是连续多年开展农药监管执法年活动,制定方案,明确职责,突出关键环节、关键时节、重点区域,扎实开展农药监管工作,以此增强全社会科学用药意识、法制意识、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

      一是完善配套制度。为实施好《条例》,农业厅制定了《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农药)》和《四川省农药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等相关制度,各市县也根据实际情况完善了农业行政执法责任、诚信经营建设、高毒农药管控、农资进销查验、台账建立、检打联动、索证索票等制度。全省90个市县由政府发布了高毒农药禁限用公告;160个市县通过签订诚信经营责任书,引导经销商减少高毒限用农药的销售,安县等20个市县还开展了高毒农药定点经营;31个县实行农药经营品种备案制度,严格进销查验,三台县还探索实行了“农药销售处方签”制度。二是健全执法机构,落实经费装备。成都、德阳、绵阳、内江4市及所辖县区均成立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配备了仪器、设备,将农药监管作为农业综合执法的重要内容。成都、内江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纳入参公管理范畴,部分市县还在乡镇聘请了农药监管员。所调研的4市7县每年财政安排经费5—48万元用于农药监管执法。三是建立各部门相互配合的联动机制。各地政府建立了农业部门牵头,工商、质监、公安、环保、供销等相关部门配合的农药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良好工作格局。

      一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级农业执法部门近年持续开展了高毒农药专项整治、春季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和秋冬季农资打假等专项行动,有力促进了农药市场依法管理、经营户守法经营。二是注重“三个环节”和“三个结合”,加强农药监管力度。紧紧抓住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三个环节,通过质量抽检、市场准入、标签查询、拉网式巡查、用药指导等举措加强农药监管。坚持经常性监管和重点整治相结合,加强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和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坚持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以查处农药违法行为促农药经营企业守法经营;坚持典型示范和案件查处相结合,加强诚信建设,规范农药市场。三是规范登记管理,引导产业升级。全省正式登记产品占总数的89.3%,比1999年上升60个百分点。农业部颁布了《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等六项新规后,农药标签上有效成分、安全间隔期等的标注比例已达到99%以上,比2006年上升近80个百分点。与2004年相比,省内高毒限用农药生产企业减少7家,产品所占比例降至1%以下。

      一是建立农资综合市场,开展便民服务。各地采取项目引领、市场运作的方式,建立了一批农资综合市场、农资集中配送中心、连锁经营企业和农资放心店,如成都建立农资放心店2123家,占农药经销点的53%,发挥了其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进一步规范了市场行为。二是发展病虫害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实行病虫“统防统治”。成都、德阳、绵阳、内江分别建立植保专业化防治组织766、81、203和168个,拥有机动喷雾器12000、2619、5938和3500台套,每年开展统防统治654、52、427和205万亩次,统防统治面积占重大病虫防治面积的20%以上。三是推进病虫害绿色防控。成都、德阳、绵阳、内江2013年分别建立绿色防控示范区30.5、24.9、24.3和21.1万亩,积极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农业防治和安全用药技术等绿色防控技术,先后试验推广了“三诱”技术(性诱剂、色板、杀虫灯)、以螨治螨、稻鸭共育、“生物导弹”、生物农药等绿色防控技术。全省通过实施高毒农药替代工程,先后推荐了5批70种高毒农药替代品种和179种配套技术。四是启动农药监管联动系统,实行协查联动。各地建立了问题经销商数据库,对连续2次以上违规的经销商实行“黑名单”管理,彭州等地还结合农产品监管示范县建设,建立了农药进销条码信息系统,实行扫码销售。

      当前承担农药管理职能的有农业、工信、质监、工商、环保、安监、卫生、海关、交通、公安、法院、检察院等10多个部门,有些地方各部门自行建立监管体系,除大案、要案外,主要围绕本部门的总体部署开展监管工作,未真正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对有效规范农药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条例》规定了农药专营制度,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我省农药市场经营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个体及企业已经成为农药经营的主要力量。由于没有实行许可制度,农药经营准入条件低,农药经营单位普遍规模小、摊点多、分布散,监管难度增大。另一方面,虽然《条例》规定了农药经营者的资质条件以及实行进货查验等制度,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经营监管手段,导致农药经营单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卖药不懂药、违法不知法”,未履行指导农民对症购药的职责,误导农民购药的情况较为普遍。

      现行农药管理法律法规未明确农业部门、生产经营企业等应对农药使用者进行培训和指导,农要靠经销商推荐或凭习惯用药,违规使用高毒农药现象时有发生,重复用药、不按照规定的安全间隔期用药行为在一定范围存在,给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以及环境安全带来隐患。加之相关法规未明确农药药害事故的报告程序和处置部门,缺少法定的鉴定机构,导致农民举证难、维权难。

      一是尽管各地建立了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安排了专项工作经费,但人员编制不够、工作经费保障不足、执法装备落后,执法力量不能满足监管需求。二是《条例》没有赋予各级农业部门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执法手段较弱。并且《条例》以“违法所得”作为处罚金额计算依据,因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和完善进销货台账,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查实。

      我省能处置假劣农药的企业极少,不仅处置费用高而且只能处置固体废弃物,如何销毁禁用、假劣农药成了困扰基层行政执法的一道难题。此外,由于部分农药使用者环保意识差,将使用后的农药包装物随地丢弃,将剩余药液随处倾倒,或者采取焚烧及掩埋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对土壤、水体和空气造成污染。

      农药是一把“双刃剑”,既是一种重要农业生产资料,也是一种有毒商品。为了发挥农药对农业生产的保障作用,尽量减少农药对生态环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需要我们在继续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并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修订情况,结合目前我省实际存在的问题,加快《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进程。

      紧密结合我省农药管理工作实际,认真借鉴先进农药管理经验,实行从严的农药管理政策。一是法规应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农药监督管理进行组织领导,加强检测、监管、执法体系建设,在乡镇一级设置兼职农药监管员。二是明确责任主体,合理配置和有效整合资源,创建高效管理体制。进一步细化农业、工商、质检、公安、环保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确保权力和责任统一,促进农药市场监管到位。

      一是取消经营主体资格限制,设置经营准入门槛,在法规中确立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二是加强高毒农药管控,严格实行高毒农药禁限用公告制度,在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等主产区不销售使用高毒限用农药。紧密结合农业生产实际,对高剧毒农药和杀鼠剂等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实名销售。三是明确经营者进货前应进行合法性查验并在当地农药监管部门备案(或告知),建立农药经营进销台账、限制使用农药实名购买等制度,实现农药经营的可追溯管理。

      一是建立农药经营培训制度,要求农药经营人员必须参加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农药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和管理者对农民科学用药的培训义务,并细化经营者指导农民对症购药和合理用药的责任。三是建立农药药害事故报告制度,做好农药使用与农药监测、再评价制度的衔接。四是建立农作物药害技术鉴定制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一是解决好农药执法保障问题。将农药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要加强农产品检验检测基础设施建设,并增加抽检专项经费,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应设立对收缴的高毒和假劣农药处置的专项资金,避免因资金不足、处置不力的原因致使部分违法产品重新流回市场。二是继续注重“三个结合”,对农药生产、销售、使用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管。《条例》修订中,应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农药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分类明确处罚标准,确定科学的处罚金额计算依据,并赋予农业部门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手段。三是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农药。完善“假农药”的定义,将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按假农药论处;过期农药按劣质农药处理。对故意制假售假者要直接吊销其许可证件,并设置禁业规定,若干年内不得再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四是继续创新科学监管方式,如加强病虫害预测预报,向社会公开农药管理相关信息,对流动农药销售行为予以有效打击等。

      一是明确农药生产经营企业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建立问题农药产品召回制度,要求生产经营者发现产品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及时负责召回。二是强化环保责任意识,建议国家投资建立化学危险品销毁处置中心,用于假劣或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过期农药和废弃包装物的销毁。三是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合法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扶持优秀企业的发展,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