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补贴政策惠及更多农民,原则上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依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规划(2005—2010年)》,围绕发展南方水稻、油菜生产机械化,推进北方保护性耕作和玉米生产机械化以及血防疫区“以机代牛”工作,按照突出重点与兼顾特色相结合的原则,要向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和全国100个农机化示范区县适当增加规模。血吸虫流行省在安排资金时要向164个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县(场)倾斜,特别是要优先保证血防Ⅰ、Ⅱ类村“以机代牛”补贴需要。牧区省在安排补贴资金时要向年产奶10万吨以上的奶牛饲养大县倾斜。
2008年,中央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动力机械、耕作机械、种植机械、植保机械、收获机械、粮食干燥机械、排灌机械、畜产品生产机械、水产品生产机械等9大类33种机具。补贴机具种类如下:
其中,手扶拖拉机仅限在164个血防疫区县(场)和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内蒙古、山西、海南、广东、浙江、安徽、陕西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丘陵山区补贴。
2008年度继续分部、省两级组织开展补贴机具的选型工作。对于目前全国通用性较强的8-15马力手扶拖拉机、25-40马力拖拉机、40-80马力拖拉机、80马力以上拖拉机、全喂入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半喂入联合收割机、青饲料收获机、乘坐式插秧机、手扶步进式插秧机、旋耕机、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担架(推车)式机动喷雾机、喷杆式机动喷雾机、风送式机动喷雾机、烟雾机等5大类中的15种机具,由农业部引入竞争机制,组织部、省专家统一筛选机具型号,制定《2008年度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各省(区、市)和兵团对以上机具不再进行重复选型。
中央补贴范围内的非通用类机具由各省(区、市)和兵团农机管理部门采用竞争机制和程序,统一组织开展省级选型工作,制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2008年度非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央财政补贴比例由各省和兵团在本方案规定的补贴率和补贴额以内自行确定,同品种、同基本配置的不同生产厂家的机具,实行统一定额补贴。各地可以在全国补贴的9大类33个品种外,自行增加不超过5种的机具列入《非通用类机具补贴目录》,可使用中央资金进行补贴。用于这5种机具的中央补贴资金不能超过年度下达资金总额的20%。
2008年参与部级选型的机具必须是已列入《2006—2008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和年度增补的产品;参与省级非通用类选型的机具必须是已列入《2006—2008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和已申报年度增补的产品或省(区、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
各省(区、市)和兵团可根据本地实际,对《通用类机具补贴目录》中的补贴种类进行取舍(但不能在某一种类中对各型号的产品进行取舍)后,与本省和兵团制订的《非通用类机具补贴目录》,合并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200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并在上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备案认可后由各省和兵团予以公布执行。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含地方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配套购置机具的(购置主机和与其匹配的作业机具);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
补贴标准:使用中央资金的补贴率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且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大型自走式棉花采摘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和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8万元。继续在血防省实施“以机代牛”工程,对164个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县(场)农民购置农田作业机具给予50%的补贴,各地方可以根据地方农业及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对本地重点推广的机具品种,在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利用地方财政资金给予适当累加补贴。是否实行累加补贴,累加补贴的补贴率和补贴额度等由地方自行确定。但必须对目录内所有同一类别的产品实行统一的补贴政策,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套(4台,即1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具备一定规模的农机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三套(12台,即3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9台作业机具)。直接从事植保工作的植保作业服务队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植保机械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台。一户农民(渔民)年度内补贴购置增氧机、投饵机、清淤机的数量分别不超过6台、6台和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