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当事人张某和其亲属王某分工协作收购农户玉米,张某负责看货、收购玉米,王某提供玉米脱粒机并与丰某共同负责运输脱出的玉米粒,另有胡某等三人共同负责脱玉米工作,张某收购脱出的玉米粒后将钱交付王某,王某、丰某及胡某等五人按约定分配利润。
一日,丰某在作业过程中不慎因衣物绞入脱粒机导致当场死亡,其家属要求王某等人赔偿丰某死亡赔偿金共计759437.25元。
胡某等三人认为自己与张某、王某为雇佣关系,应当由张王二人承担雇主责任,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利润分配方式看,王某、丰某及胡某等五人不构成雇佣关系,可视为一个松散型的合伙关系,几人共享收益,也应共担风险。丰某在工作过程中超越工作范围,意外导致死亡,其本身亦存在重大过错。张某收购王某等五人的玉米粒后支付价款,王某将收到的玉米款按照约定分配给丰某等四人,张某作为受益人,对丰某死亡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对丰某的死亡应适当补偿。
在接见受害人家属时,法官首先表示充分尊重和肯定死者的生命权是无法拿金钱衡量的,虽事故无情剥夺了亲人的生命,但也应理智明白,原告近亲属及被告几人之所以在一块干活,是为了有活干、有钱挣,不能简单认定为雇佣关系,加之本人也有重大过错,因此要降低死亡赔偿金额预期。经过数次沟通,原告逐渐平复心情,表示愿意做出让步。
主审法官随后积极组织几位被告进行沟通,告知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通过其亲属说服和解。释法明理后,四人深切缅怀故去的工友,表示接受调解并给予一定补偿。
经过各方努力,原告及被告几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补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六万元,此案顺利调解结案。来源:应县人民法院
2、如果机械被卡住,一定不要直接上手,可借用工具来操作,或关停机械后再操作,以免手脚被卷进机械发生危险。
4、作业前,要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保养,防止电线、进入田间进行收割、运输作业的内燃机械应佩戴防火罩、带好灭火器等防火器材。农用机械上除驾驶员外,没有座位的严禁坐人。
7、驾驶员、农机操作者作业时,禁止穿凉鞋、拖鞋,宽松或袖口不能扣上的衣服,以免被旋转部件缠绕,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