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农机局(站、中心),福州、厦门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农机产销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8〕13号)及《2018—2020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闽农综〔2018〕67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天津哈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哈洋公司”)及其经销企业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相关情况予以通报:
经调查核实、约谈告知企业,认定天津哈洋公司生产的3WPQ-1100型牵引式喷杆喷雾机产品补贴比例过高。认定天津哈洋公司及其福建省域内的经销企业存在未主动报告补贴比例过高、提交不真实的补贴申请材料等违规情况,并未采取防范补救措施等。天津哈洋公司及其经销企业的行为属于较重违规行为。
(一)暂停天津哈洋公司生产的“牵引式喷杆喷雾机”所有产品的补贴资格3个月,暂停期限自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3月5日止。生产企业在暂停期间应按规定进行整改,暂停期满且完成整改的,生产企业可书面申请恢复农机购置补贴资格。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生产企业书面申请的,视为生产企业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原则上不再恢复。
(二)暂停上述相关违规经销企业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暂停期限及后续处理由三明市农机部门负责作出决定,暂停起始日自作出农机经销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
(三)12月11日,我厅对天津哈洋公司生产的3WPQ-1100牵引式喷杆喷雾机按照调查到的最低销售价格10200元/台的30%比例单独核定补贴额,补贴额核定为3000元/台。对暂停前已受理补贴申请未结算的天津哈洋公司的“3WPQ-1100牵引式喷杆喷雾机”产品的补贴标准,按照《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被暂停补贴机具补贴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闽农机函〔2017〕1124号)中关于“在暂停之日前农机部门已受理并已超过30天的补贴机具,按照农机部门受理时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在暂停之日前农机部门已受理但未超过30天的补贴机具,按照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的规定执行。
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规定,天津哈洋公司负有指导监督责任。因天津哈洋公司的较重违规行为及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所引起的农机购置补贴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天津哈洋公司及经销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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