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6〕6号)的相关规定,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在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后,证书颁发机构应做出撤销证书等相应处理,并告知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管理部门,对涉及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产品应予停止补贴资格。今年以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国质检监函〔2017〕105、408、632号,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其中第二批、第三批抽查结果不合格的产品涉及稻麦联合收割机、植保机械、铡草机(青饲料切碎机)等农业机械产品。请各单位组织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处理情况进行排查,了解依规做出处理情况,并填报《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工作情况表》(见附件),于2017年12月29日前报送我司。各地要密切关注今后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情况,对涉及的不合格农机产品依规做出处理,及时通报有关情况。